宿舍借用管理辦法
新竹縣立華山國中宿舍借用暨管理辦法
一、依 據:(一)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十、二十八(八十一)府人四字第一O五O五五號函辦理。
(二)「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目 的:(一)維護學校之校產。
(二)安定教職員工之生活。
三、申請借用對象:現任職於本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
四、借 用 期 限 :以一學年為期限(至每年
五、借 用 辦 法:(一)填寫借用宿舍申請單,並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向總務處提出申請。
(二)每間宿舍居住兩人,借用人數超過宿舍可分配數,抽籤決定。
(三)簽訂借用契約,契約簽訂完成後,始得遷入。
(四)簽約時,一併辦理宿舍財產簽收,遷出時,財產辦理點交收回。
六、使 用 原 則:(一)借用人於借用期間,對宿舍及其設備應善盡保管人之責,不得擅自變更內部設施。
(二)不當使用而致毀損者,須負賠償責任。
(三)借用人應負維護宿舍及其四周環境整潔之責。
(四)借用人不淂留宿外人,直系血親、兄、弟、姐、妹除外。
(五)如遇天然災害,導致損壞,借用人提報學校修復。
(六)未能遵守約定者,校方有權終止借用約定,自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遷出。
七、維 護 管 理:(一)校方定期檢修,並視需要做不定期維護。
(二)借用人負維護管理之責,如遇地震、風災等自然災害後,應自行檢視房舍,有任何狀況應隨時通知總務處進行檢修。
八、水、電、瓦斯之處理:詳如契約之約定。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