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借用契約書
新竹縣立華山國中宿舍借用契約
新竹縣立華山國民中學(以下簡稱貸與人)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借用人)
茲以借用人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與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次:
一、 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宿舍座落:新竹縣橫山鄉橫山街一段二十九號
(二)使用範圍:宿舍第 間。
二、 借用期間: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為期一學年。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或資遣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六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三、 借用人對借用之宿舍及其設備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擅自變更內部設施,否則對所生之損害,應予賠償。
四、 借用人獲得輔助或貸款購置(建)住宅時,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但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學校非當天能夠上、 下班往返者,得經學校首長核准繼續借住。
五、 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途,並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用,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立即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六、借用人不得留宿外人,直系血親、兄、弟、姐、妹除外。
七、借用人應負維護宿舍及其四周環境整潔之責。
八、本契約未規定事項適用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之規定。
九、借用人願遵守本契約及本校宿舍借用暨管理辦法之約定,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責令搬遷,並對所生損害負賠償之責。
十、其他特約事項:
(一)水電處理:
電費由借用人照表付費,校方依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向借用人收取後,代繳。
水費每兩月酌收新臺幣壹佰元,補貼學校水費。
(二)瓦斯:每月酌收新臺幣壹佰元,補貼學校瓦斯費。
(三)安全事宜:借用宿舍安全事宜,請正確使用相關設備,如有疑議儘速與總務處聯繫俾便協同處理。
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新竹縣立華山國民中學
校長:
借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