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旅卡相關規定--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一、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二、附件修正對照表說明:為擴大旅遊多樣性,使習慣自由行的公務人員,可直接向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選購自行住宿及旅遊商品,將上開業別均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爰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二目之二,刪除觀光旅遊商品文字及增列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
二、附件修正對照表說明:為擴大旅遊多樣性,使習慣自由行的公務人員,可直接向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選購自行住宿及旅遊商品,將上開業別均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爰修正本點第一款第二目之二,刪除觀光旅遊商品文字及增列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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