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傷)假規定--銓敘部令有關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核給公假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
78311號令副本辦理,並附原令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
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
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
定認定之。
三、本案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
78311號令副本辦理,並附原令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
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
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
定認定之。
三、本案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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