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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9.3.24主會財字第1091500082號函辦理。
二、報支項目重新劃分為「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存管,其他單據如已歸公文檔案存管(如簽呈、他機關來文),或各機關業務權責單位已自行建檔保管,且供法律信證及行政稽憑無虞者,得免附入傳票存管,以落實推動簡化核銷之政策。
三、請同仁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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