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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相關事項Q&A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431號書函辦理。

二、為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旨,行政院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及第6項授權規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旨揭服勤辦法,以規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

三、鑑於勤休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並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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