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立華山國民中學校園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則
新竹縣立華山國民中學校園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 114年0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新竹縣立華山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本校校園使用功能,依據新竹縣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訂定本規則。
二、 本規則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 活動中心。
(二) 運動場。
(三) 綜合球場(籃球、排球…)。
(四) 普通教室。
(五) 專科教室。
(六) 會議室。
(七) 視聽教室、電腦教室。
(八) 停車位。
三、 本校場所開放使用應本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前項事務統一由本校總務處辦理。
四、 本校場所開放範圍與時間如下:
(一)運動場及各類球場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六時至七時,下午五時至六時;週六為上午六時至下午五時;週日及國定假日為上午六時至下午五時。
(二)其他時間需經由校長核准。
五、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
在本校開放時間,進入校園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本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攜帶寵物及遛狗等行為。
(九)於操場、PU 跑道從事溜冰、滑板、直排輪或自行車等活動。
(十)其他不法行為。
違反前項及前點各款禁止事項者必要時得請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依法處理。
八、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超過三小時者,以一小時為單位依比率計算。
第一項之場所使用,本校得依實際情況訂定收費標準表並報新竹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及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公務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公務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非營利單位的組織團體等(辦理非收費之活動)。
(八)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十一、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復原工作,如有損壞任何設備、器材、用具或意外事故之發生,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同意本校攝影、錄音或錄影作為檔案資料,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若有違反規定,將立即制止並依法送辦。
十二、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如因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三、本校依本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本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四、於每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當日免費開放公共運動設施供民眾使用,惟為配合學生上課並維護校園安全,於本校開放時間內,供民眾免費使用。
十五、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請縣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 114年0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新竹縣立華山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廣教育,落實社區資源共享,發揮本校校園使用功能,依據新竹縣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及使用管理辦法訂定本規則。
二、 本規則所稱校園係指本校管理之各項場所設施:
(一) 活動中心。
(二) 運動場。
(三) 綜合球場(籃球、排球…)。
(四) 普通教室。
(五) 專科教室。
(六) 會議室。
(七) 視聽教室、電腦教室。
(八) 停車位。
三、 本校場所開放使用應本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前項事務統一由本校總務處辦理。
四、 本校場所開放範圍與時間如下:
(一)運動場及各類球場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六時至七時,下午五時至六時;週六為上午六時至下午五時;週日及國定假日為上午六時至下午五時。
(二)其他時間需經由校長核准。
五、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社教文化、社會福利或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使用。
在本校開放時間,進入校園從事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校場所;其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遷離本校範圍: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有借用目的以外之營業行為。
(四)有安全顧慮。
(五)變更活動內容。
(六)轉讓他人使用。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勸阻無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場:
(一)酗酒、煙毒或精神行為異常。
(二)流動攤販。
(三)聚眾鬥毆。
(四)破壞公物。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危險物或違禁品。
(八)攜帶寵物及遛狗等行為。
(九)於操場、PU 跑道從事溜冰、滑板、直排輪或自行車等活動。
(十)其他不法行為。
違反前項及前點各款禁止事項者必要時得請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依法處理。
八、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及繳驗相關證件並於使用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場所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超過三小時者,以一小時為單位依比率計算。
第一項之場所使用,本校得依實際情況訂定收費標準表並報新竹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九、申請使用本校場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退還已繳場所使用費之一部分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定使用前三日通知本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費百分之八十。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及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費。
(三)本校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收、減收或停收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各公務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公務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
(四)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
(五)從事有關社會福利之公益活動。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非營利單位的組織團體等(辦理非收費之活動)。
(八)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減收或停收。
十一、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復原工作,如有損壞任何設備、器材、用具或意外事故之發生,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同意本校攝影、錄音或錄影作為檔案資料,並應接受本校之監督指導,若有違反規定,將立即制止並依法送辦。
十二、使用場所之保證金於活動辦理完畢,經本校檢查無誤後,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使用者於使用場所完畢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如因使用者疏失引起之意外事件,造成場所及設備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修復責任。 十三、本校依本規則所收場所使用費用由本校覈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前項費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十四、於每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當日免費開放公共運動設施供民眾使用,惟為配合學生上課並維護校園安全,於本校開放時間內,供民眾免費使用。
十五、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請縣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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