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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行政中立宣導

一、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依行政中立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二)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三)為利各機關(單位)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


113年行政中立、公務倫理宣導文稿內容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登載文字5則:
(一) 「不分顏色,不分黨派,行政中立在於心中的那把公正尺。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國家進步的動力。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三) 「行政中立,全民得益;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四) 「行政要中立,國家更安定。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五) 「堅守行政中立,全民共享福利。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醒您。」
二、公務倫理與公義社會登載文字7則:
(一)「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利益迴避、依法公正執行公務~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三)「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充實專業職能,提供優質服務~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四)「公務人員應力行團隊合作,提升工作效能,積極回應人民需求~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五)「公務人員應懷抱同理心,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公務人員應關懷弱勢族群,促進族群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七)「公務人員應致力提供民眾優質生活環境,縮減貧富差距,營造均富安康的社會~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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